第228章 林律师,他这是赤裸裸的污蔑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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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刻,无论是高台之上,还是原告席上,就连观众席上,大家都是大眼瞪小眼,不知道林河这是什么操作?
林河无视众人的目光:“骆清河所开设的药铺名为‘百草堂’,地点在莲花街附近。”
“根据我实地调查得知,在莲花街上,一共有三十几家中药铺,都经营有川乌这味中药草!”
“而李文亮家所住的红星小区,距离百草堂,大概有将近四公里的路程。”
“如死者李文亮生前所描述,当天他回家的时候,经过骆清河的百草堂那条街道,顺手捡了两根首乌。”
“可是,经过我的一番调查和推演,按照他的行驶路线,当天至少会经过八家中药铺。”
“那么问题来了,检方如何肯定,李文亮所用来泡酒的首乌,确实是出自骆清河的百草堂?”
“而不是出自那条街上其它的药材铺?”
林河说完,放在桌面上的食指不断的敲打着桌面,静待对方回复。
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就是,刑事案件必须要求证据充分,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池。
换句话来说,只要当下证据有一点存疑,就要重新找出其它的证据,来打消这一点存疑。
只有这样,才能够保证刑法不被滥用。
这也是很多电视剧中,经常会出现这么一句话:证据不足,不予起诉的原因。
毕竟,刑法可谓是最严酷的惩罚了。
在办案中,只要带着一丝疑惑断案,就会有产生冤假错案的可能。
这种后果,往往是难以弥补的。
例如当初的呼和案,如果当初承办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逐一去找案件的关键证据,也不会酿成惨剧的发生。
所以,刑事诉讼中才会有这么一条:刑事审判中以定案的‘事实应达到证据确实,充分’的证明标准。
就拿现在的案件来说,李文亮用来泡酒的草乌是骆清河家的,这只是一方面的证言。
想要给骆清河定罪,必须有物证证明草乌就是骆清河家的。
人证物证俱在,才能够定案。
这个证据可以是监控,也可以是指纹,或者是草乌上有明显的标识等等之类的证据……。
高台之上,听完林河的发言之后,三位法官同样是微微一愣。
卧槽,这年轻人!
绝杀啊!
作为江城人,他们三人对莲花街中药集散地的大名可是听过的。
林河所言不假,那条街上,十之二三的店家都是以经营中药为生。
平日走近那里,隔着老远都能闻到刺鼻的中药味。
现在问题来了,想要给被告骆清河定罪,该如何证明草乌就是他家的?
万一是别家的呢?
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,势必要有更为直接的证据。
否则,今天这场庭审的结果,大概就是:证据不足,不予立案的结果。
这边,赵华强听完林河的辩论,脸色瞬间肿胀如猪肝。
我尼玛,操作要不要这么骚?
赵华强翻看这面前早已经烂熟于心的资料,迟迟没有开口。
从林河提出质疑的那一刻,他就已经预感到,今天这场庭审,芭比q了。
咚!
“下面,请检方提出更直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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